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侵犯的客体:
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客观方面:
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数额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通常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既遂与未遂: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未产生恐惧情绪或未交出财物,则为未遂。
与抢劫罪的区分: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其他严重情节:
包括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及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等。
以上要素综合判断,可以确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