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协议是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包括:
工作时间灵活:
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计酬方式:
非全日制员工的薪酬以小时计算,不同于全日制员工的月薪或日薪。
合同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为用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多重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结算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适合需要弹性工作时间的兼职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在灵活用工方面的需求。这种用工形式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用工效率和劳动者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