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刑事传唤
书面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口头传唤:适用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但需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并且被传唤人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传唤
传唤适用于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传唤是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但并非强制措施。
传唤的程序和限制
传唤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出示工作证件、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等。
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在特别重大、复杂的案情中,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过程中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讯问,也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传唤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唤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