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指 法律上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性质:
绝对权:
所有权是绝对权,意味着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排他性: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其他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弹力性: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所有权虽受他物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即恢复其圆满状态,因此所有权犹如弹簧,可因承受负担或负担的消除而伸缩。
永久性: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可永久存续,因此为无期限物权,此与他物权及债权均有不同。
观念性:
所有权具有观念性,即所有权不仅是现实存在的权利,还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可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平等性:
所有权具有平等性,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整体性:
所有权是一个浑然一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由此所有权才可以派生出他物权,即他物权系从所有权上新创设而取得,而非从所有权中分割取得。
本源性:
所有权是他物权之母,经济越发达,所有权产生出他物权的情况就越多。
社会性:
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应受法律的限制,由此使所有权呈现较强的社会化色彩。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所有权的核心特征,使其成为一种重要且全面的物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