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管理主要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来说: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工作的管理,并与土地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其机构设置及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管局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负责房屋产权的确定、发放房屋产权证明、办理房屋过户和交易手续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综上所述,房产的管理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法律规定,共同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