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结果出具时间主要 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是否涉及特定规定的审查。以下是具体的时效规定:
一般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紧急情况
对于涉及罚款、拘留等决定的复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口头通知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复杂情况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且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则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若无权处理,则应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综合以上规定,行政复议的结果出具时间一般为 30至90日,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是否涉及特定规定的审查。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