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以下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教师如果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体罚学生:
教师不得体罚学生,如果教师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也强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教师如果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侵犯学生财产权:
例如非法没收学生带到学校的与学习无关的物品、非法罚款、乱收费等。
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例如把学生留在教室、办公室不让回家等。
侵犯学生隐私权:
例如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等。
非法搜查:
未经学生同意,非法搜查学生的身体或物品。
性侵害:
对学生的性骚扰或性侵犯行为。
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例如教师不实施其依照法律或岗位职责有义务实施的行为,或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的错误。
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歧视、侮辱学生,或虐待、伤害学生。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教师在这些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教师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商品。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这些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教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