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类别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分类方式及其类别: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决定、命令等,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决定。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如书面申请、行政许可等。
非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即时决定等。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司法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裁判者的身份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双方(多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地位上通过协商、协议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等。
国家行政机关与自治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
自治行政机关:指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机关。
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指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指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
独任制行政机关、合议制行政机关与混合制行政机关
独任制行政机关:指由单一行政人员组成的行政机关,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
合议制行政机关:指由多名行政人员组成的行政机关,如政府、委员会等。
混合制行政机关:指由独任制和合议制行政机关共同组成的行政机关,如部、厅、局等。
常设行政机关与临时行政机关
常设行政机关:指长期存在的行政机关,如教育部、卫生部等。
临时行政机关:指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关,如救灾指挥部、疫情防控办公室等。
一般行政机关与特殊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指负责一般性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如民政局、教育局等。
特殊行政机关:指负责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行政机关,如税务局、环保局等。
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决策机关:指负责制定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如政府常务会议、行政委员会等。
执行机关:指负责执行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如工商局、税务局等。
辅助机关:指为行政机关提供辅助服务的机关,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
咨询机关:指为行政机关提供咨询服务的机关,如政府顾问团、专家咨询委员会等。
监督机关: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如审计署、监察委员会等。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可以结合使用,以便更全面地理解和分析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