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案形式要件审查
案件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起诉人是否具有自诉权或有权代自诉人起诉。
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是否由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组成。
自诉人是否提交了内容明确的刑事自诉状。
诉状内容审查
诉状内容是否完全,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的描述,诉讼请求,证据和证人信息等。
诉讼行为能力审查
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案件范围审查
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案件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内提起。
管辖权审查
案件是否归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审查
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
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
证据是否充分,能否交付法庭审判。
其他特定情形审查
自诉人是否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是否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
自诉人是否在庭审过程中撤回自诉或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反诉审查
被告人是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