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属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
车船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
契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税种
车辆购置税
出口产品退税
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此外,国税系统还负责征收一些特定行业和企业的税收,例如: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种和征收范围涵盖了我国税收制度的主要方面,体现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社会分配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