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包括以下措施和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询问证人、被害人:
侦查人员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以获取案件相关线索和证据。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并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
搜查: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辨认: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对物品、场所或人员进行辨认。
通缉:
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
采取强制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技术侦查:
根据需要,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如监听、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
现场保护:
在搜集物证过程中,现场必须严格保护,非办案人员禁止进入,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证据调取:
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获取监控视频、电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这些措施和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