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受伤人员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
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医疗费、住院费等。
相关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误工费用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用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用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
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
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在处理车祸车上人员赔偿时,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费用凭证、收入证明等。
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明确赔偿项目及金额。
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车祸车上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