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是指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资金、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传统赌场
开设者自己坐庄,接受参赌者的投注,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获取多数参与者的财物,实现其营利目的。
提供赌场的场所、工具与服务,通过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的场地费、设备使用费的行为。
网络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在赌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
其他形式
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网站。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
无论哪种形式的开设赌场,都需要满足主观故意和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同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赌博活动的规模、涉及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