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市“综合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交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仍有人我行我素、以身试法
拉萨一男子无证驾驶
还阻碍交警执法
最终把自己“作”进了派出所
换来7天行政拘留!
近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南大队在林聚路与江苏路交会路口开展“综合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载货三轮车未按导向行驶,执勤民警随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告知其行驶行为的危险性,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接受检查。

面对民警正常执法,驾驶人雍某拒不配合,更做出极端举动——躺倒在道路上,大喊“警察打人啦……”,试图通过制造混乱逃避检查。驾驶员雍某阻碍执法行为持续半小时。经多次劝导无果后,交通民警依法将雍某移送至吉日派出所处理。经查,雍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最终,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条款,对雍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全市“综合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正持续开展
拉萨交警将始终坚持
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

@广大交通参与者
请坚决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共同维护安全畅通的
道路交通秩序!
如遇人民警察检查
请主动配合!
来源:拉萨交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