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罪需要具备以下证据:
物证:
可以直接证明罪行的物品或痕迹,例如凶器、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
书证:
以文字记录为主的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报告等,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证人证言:
被告人、被害人、目击证人等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言,作为证明罪行的一种方式。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所受侵害所作的陈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包括承认罪行、说明犯罪过程、辩解等。
鉴定意见:
包括法医鉴定、技术鉴定等,可以进一步证实罪行的具体情况及其性质。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后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其他证据:
如辨认结果、认罪认罚等,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
这些证据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客观性这三个基本要求,并且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所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