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筹资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净资产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盈利能力限制
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规模限制
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募资用途限制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其他要求
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企业债券融资的稳健性和合规性。企业在考虑债券筹资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筹资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