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指在 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简而言之,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包括: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超过担保责任数额部分的价款。
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被破产公司非法处理的财产。
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 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有的财产,不论是在法院地国还是在外国,也不论在程序启动时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而 破产财产则狭义上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
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其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