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单位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具体包括: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
2. 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3. 地级行政单位,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包括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和盟。
4. 事业单位,包括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的社会组织,它们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这些单位在行政区划、职能和目标上有所不同,但都承担着管理地方事务、服务地方社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