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5-01-12 23:37:33

外贸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等贸易:

买方承担向卖方购买同等价值商品或劳务。

展卖:

在本国举办和参加国外举办的各种国际性博览会或集市,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进出口贸易。

直接出口:

企业通过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海外市场。

间接出口:

通过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将产品出口到国外。

联合出口:

几个企业组成一个出口联盟,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一般贸易:

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

补偿贸易:

由境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

进料加工贸易:

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寄售、代销贸易:

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边境小额贸易:

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扣减投资额度的设备。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租赁贸易:

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进口的设备、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出料加工贸易:

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易货贸易:

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及其统计办法:

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EXW(工厂交货):

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FOB(船上交货):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FCA(自由港船上交货) 、 DDU(目的港船上交货)DDP(目的地交货):

这些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成交方式。

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 邮购贸易:

按货物的运输方式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