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管理权
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税款征收权
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税务检查权
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权
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职权。
其他职权
包括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了解与其纳税义务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税收征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方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和渠道。
申请退税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纳税人有权申请退税。
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
当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争议或纠纷时,他们有权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税收立法权
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获取信息和协助权
征税主体有权从纳税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征税协助。
征税强制权
包括采取预防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