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如果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虽然公证遗嘱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优先效力,但在有多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仍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若存在多份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这几种形式的遗嘱效力等同。
综上所述,无论遗嘱的形式如何,立遗嘱的时间是判断遗嘱有效性的关键。最后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而公证遗嘱在没有其他形式遗嘱或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具有优先效力。
建议在处理多份遗嘱时,应当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确保遗嘱的效力得到确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