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可以分为人保和财保两种方式。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遵守强制性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