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依法留存食品生产经营的环节有关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样本,以便于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抽检用于检验分析鉴定。
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留样规定具体如下:
每餐用餐前取每样食品50-100克样品留存于密闭容器内。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冷藏48小时。
保健食品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留样制度,确保留样食品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检验和分析。
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留样制度,确保每餐、每样食品都有详细的记录和留样,以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食品留样工作,确保留样量充足、记录齐全,并按规定冷藏保存。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