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证据不足不起诉
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检察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附条件不起诉
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其他特殊情形
如犯罪嫌疑人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也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