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普通程序
适用条件: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决定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程序: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保密;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