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体情形包括:
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拟定好的,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反复磋商中形成的。这种预先拟定可以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也可以是从示范文本、网上下载合同文本等方式获得的。
未与对方协商: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好合同条款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机会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这意味着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固定的,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没有实质性的修改余地。
重复使用:
格式条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这意味着这些条款被设计为可以多次应用于相同的交易或情境中,以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
定型化:
格式条款通常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性,一般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修改。这种定型化使得格式条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相对稳定。
法律限制:
虽然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但由于其预先拟定和未与对方协商的特性,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无效情形:
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条款无效。
总结:
格式条款主要包括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重复使用、定型化等特征,并且法律对其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理,以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