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具体来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建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适用的行政复议规定,以确保选择正确的复议机关和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