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申请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具有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通常是作出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申请内容: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审查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受理、审查、作出决定等步骤。
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可以是维持、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时,能够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获得纠正和救济。同时,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快捷、便民地解决行政争议,减轻法院诉讼的压力,提高行政效率。